隨后,天河分局向當事人送達《行政處罰事先(聽證)告知書》,并依據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擬對當事人罰款20萬元。同時,根據《生態環境行政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、承諾守法的申請指引》,引導其提出請求公開道歉的申請。6月14日,該企業遞交了《生態環境行政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、承諾守法從輕處罰申請書》。6月20日,該企業在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政務網站上刊登了公開道歉、承諾守法聲明書:“經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調查確認,我單位印刷工序正在生產,印刷機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未開啟運行……就上述違反生態環境行政管理秩序、給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行為,我單位愿意接受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的處罰和教育,在此,并就上述違法行為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表示誠摯的歉意。我單位鄭重承諾,在今后的生產和經營過程中,一定嚴格遵守生態環保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,自覺承擔起排污者應有的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,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”。